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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名人广告急需立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01-9-6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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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资深广告人孙冕“三顾茅庐”,请得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默然出山,拍摄“三九胃泰”广告片,开新中国名人广告先河。短短11年间,我国做广告的名人已数以百计,数位名人一起出任同一企业形象大使的也屡见不鲜。其间名人广告几多浮沉,毁誉参半,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经济文化现象。
名人广告商战奇迹
广东美的集团1993年初慷慨解囊100万元,邀请著名国际影星巩俐出演“美的”空调广告片。巩俐在电视屏幕飘然而出,嫣然一笑,立时“美的”空调名声大噪,旺季早到。厂区内车水马龙,客商云集,当年3月份销售额破天荒突破1亿元。事后,尽管人们对百万一笑微词颇多,然而,“
那些利用名人做产品广告的企业大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名人效应,不服不行。
名人广告毁誉参半
目前,我国名人广告市场如同整个广告市场一样,鱼龙混杂,失于规范,违法名人广告时有所见。个别名人并不了解其介绍的产品,却以专家的口吻告诉消费者某某产品是最好的;未必用过其推介的产品,却以消费者的身份说该产品使其受益匪浅……一位广东佛山消费者多次看到“盖中盖”广告,听到影视明星巩俐、濮存昕口中的赞语,便以为“‘盖中盖’是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钙症的补钙佳药”,结果用过发现并无意料中的疗效。经人提醒才发现“盖中盖”口服液外包装上的批号显示它并非药品或保健品,而是一种营养品。于是一怒之下她以“盖中盖”口服液的书面及广告宣传材料和名人证言欺诈为由,将两位明星连同哈尔滨制药六厂和销售商一起告上了法庭。某演员为一减肥鞋做广告,称赞该鞋的良好减肥效果。一位急切减肥的女士难抵诱惑,出高价当即买了两双。该女士按说明坚持穿用数周后,体重丝毫未减,于是大呼上当。
名人做广告要有社会责任感,而不能只图赚钱。著名广告学专家、北京广播学院院长丁俊杰教授认为,名人广告的性质属于证言广告,证言广告的性质要求名人必须有责任感,必须对其崇拜者和宣传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瑛教授强调,名人应对喜爱自己的受众负责,在行为上更应严格自律,不应该有意无意欺骗受众。
虚假和误导是名人广告的误区,真实可信方为名人广告的生命。名人应懂得自己的使命,珍视个人的形象,真实而有分寸地向消费者推荐其介绍的产品;否则,名人广告便会走到自己的尽头,名人形象也便一钱不值。失实、虚假的名人广告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委实不可取。
名人广告以法约之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除去名人的严格自律外,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对名人广告以法约之。
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做法,尽快修改和完善《广告法》,在《广告法》和相关的法规中增加直接约束名人广告的条款,提高《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在约束名人广告行为上的可操作性。
其次,要严肃法律尊严。尽管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规范名人广告的条款,但是,可以说,只要严格执法,用足法律,目前我国名人广告市场上的大多问题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广告法》明确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而申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专家认为,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这一主体进行民法意义上的扩张解释,可以将“名人”这一主体涵盖在内,从而达到追究涉嫌名人责任的目的。
此外,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名人,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罚款,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鉴于目前我国名人广告的价位急剧攀升,小额罚金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可接受专家建议,在法律适用上,按照避轻就重的原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以此强化对名人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