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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搭档广告禁播之分析
作者:charlie 时间:2006-5-29 字体:[大] [中] [小]
从2006年5月26日起,“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12个广告在全国遭到禁播,江苏药监局做出了撤销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让我们具体看看其中详情。
黄金搭档是一种补充维生素的保健食品。黄金搭档的广告词:黄金搭档送长辈,腰好腿好精神好; 黄金搭档送女士,细腻红润有光泽;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学习好。 这个广告词在国家公商局的备案中是:黄金搭档送长辈,祝您腰好腿好精神好; 黄金搭档送女士,祝您细腻红润有光泽;黄金搭档送孩子,祝您个子长高学习好。这两个广告词的惟一区别就是后者多了两个字——“祝您”,即表示祝福的话,但是如果去掉“祝您”两个字,那么广告词表达的就是广告主对于消费者的允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作为一种保健食品,黄金搭档的广告在对消费者所作的允诺,实际上是避实就虚。怎样才算是“腰好腿好精神好”,“细腻红润有光泽”,“个子长高学习好”呢?广告中并没有十分明晰的说明,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对于广告的允诺必须“清楚、明白”的规定。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黄金搭档2006年1月在天津电视台所播出的广告中声称:增强疫役力、预防流感。该条广告明显使消费者“与药品混淆”。
在黄金搭档的宣传资料中还有这样的承诺:增进食欲,促进骨骼生长,学习能力提高,抵抗力增强;孩子感冒率下降 78%。尤其是后者,对于感冒的治愈率做了十分明确的承诺。而根据我国《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对于黄金搭档能把孩子的感冒率下降78%,并无非常客观的指标来衡量,不知这78%从何而来。
这样看来,政府有关部门于黄金搭档所用的处罚措施完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作为个案,我们不能就此为止。如果不采取根治的办法,今后这样的广告还会出现,而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普通消费者。从这个个案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黄金搭档广告钻了《广告法》的空子。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但是允诺怎样才算是“清楚、明白”连《广告法》自己也没有丁是丁卯是卯地做明细的规定,那么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也就见怪不怪了。从黄金搭档广告的禁播事件中,我们应该会强烈地感受到《广告法》中个别地方要做修改与再规定的必要性。
辽宁师范大学377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