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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言明星成为“广告毒药”》之二—“广告毒药”并不一定是速成明星
作者:黄明胜 时间:2007-1-23 字体:[大] [中] [小]
出于品牌传播研究者的审慎,笔者并不认为李宇春已是名至实归的“产品杀手”,因为其所代言的产品销售是否受到影响,既无有说服力的数据分析,亦没有企业方的正面认同。但李宇春的广告代言效果有待商榷,至少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毕竟无风不起浪。鉴于李宇春的突然蹿红,使得很多人顺理成章地认为,速成式明星就是典型的“广告毒药”。一般情况下,传统渠道造出来的明星虽然时间周期长、成本大、成功几率小,但一旦成功之后就会拥有长久的积极正面的影响力。但其实不然,不少口碑卓著、并无争议的大腕明星,也在广告代言过程中,沦为典型的“广告毒药”。且因为已成既定事实,这顶帽子想摘也摘不掉。<
从更宏阔的角度看,将企业的市场溃败或产品滞销,归咎于代言的明星,显然是不公平的。归根结底,这是营销体系甚至企业战略的失败。要不然,代言明星岂非成了左右产品甚至企业命运的阿拉丁神灯。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大多数有关“广告毒药”的喧嚣事件中,人们看到的都是明星的安然无恙和企业产品的市场溃败。但事实上,与之相反的情况同样也会出现,这就是所谓的“毒药广告”效应。在一次糟糕的广告战役之后,产品销售并没有出现大的波折,或者在短暂停顿之后恢复如常,但为其代言的明星声誉及形象却一落千丈,甚至再无任何广告代言的商业机会。其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唐国强代言新兴医院以及蒋雯丽的广告“乱伦”事件。现在,想必很少有企业敢于让他们做广告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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