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 任何与本价目表不一致的均以本价目表为准。
2、 以上价格单位均为人民币,若以港币或其它外币支付,则按当日外汇牌价换算。
3、 广告安排一般按签约之广告时段随机播出为原则。
4、 若客户要求广告指定在某一具体段位(时间范围半小时以内)播出,则需在插播价格基础上加收10%,如要求指定在某一广告时段的正一、倒一或正二、倒二,指定其他位置播出,则正一、倒一要分别加收20%,正二、倒二需要分别加收10%。
5、 广告客户向本台投放之广告,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香港特区有关法律规定,本台拥有绝对权利,决定接受或拒绝广告客户提供之广告。
6、 签订广告、信息、专题等播出协议时,客户或代理商必须交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有效档,以及政策法令规定某类广告或信息发布的专项审批档。
7、 本台对客户提供节目的版权、商标等方面的纠纷,不予负责。
8、 本台受理播放广告投放之程序为先签约,后审查,先收费,后播出。
9、 客户定购本台广告时段以先到先得为原则。
10、 客户所定购的广告一经签约,广告客户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我台进行更改。签约一个月以内不执行之合约,自动作废。
11、广告片长度不符合规定标准,按高一等级计算。广告客户如要求本台增加或删改广告内容(包括字幕),本台按广告制作费标准收费。
12、 广告订单及播出带需提前3个工作日到位,加急订位加收50%的加急费,加急停播的按停播广告款的20%收取停播费。
13、 广告预排播出时间与实际播出时间允许有正负15分钟的误差。
14、节目赞助广告随节目播出,节目临时调整,广告随之播出,价格不变。
15、本台接受的广告,按照双方协议由本台统一安排播出,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广告迟播则不属错漏播,如当日无法播出,客户可另行安排播放时间。
16、客户或代理商在约定付款日期到期仍未付款的,我方有停止播出和中止合约以及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之权利。
17、本台不按已定时间播出广告节目的,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排期补播,补播广告应在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补播完毕。
18、广告发布合同须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9、本条例由香港卫视传媒集团负责解释。 |